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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西翠医院与济宁脉管炎医院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

来源: 作者: 日期:2007/3/1 13:47:41 浏览次数:3226
北京西翠医院与济宁脉管炎医院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



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
民事裁定书



(2006)一中民终字第5257号


  上诉人(原审被告)北京西翠医院,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66号。
  
  法定代表人{谢0X},综合门诊科主任。
  
  委托代理人{李1X},男,彝族,1959年7月13日出生,北京西翠医院办公室主任,住{地址:0}。
  
  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济宁脉管炎医院,住{地址:1}。
  
  法定代表人{张2X},院长。
  
  委托代理人{胡3X},北京市致新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  
  上诉人北京西翠医院因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,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(2005)海民初字第18203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06年3月23日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北京西翠医院于2006年5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。
  
  本院经审查认为,北京西翠医院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,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,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条第(五)项、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  
  准许北京西翠医院撤回上诉。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。
  
 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零六元,由上诉人北京西翠医院负担(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);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零六元,减半收取二千零三元,由上诉人北京西翠医院负担(已交纳)。
  
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

审 判 长 刘海旗
审 判 员 任 进
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
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
书 记 员 乔 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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